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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几个要点及思考

2015/4/7       新康界   

    近日,在医药圈的微信群中流出国家卫计委起草的《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扫描版。其中,据卫计委办公厅的征求意见函显示,该方案征求了发改委、教育部、工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审计署、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保监会、中医药局、总后卫生部等15个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到3月17日。按照正常工作进展,该方案在部委之间的征求意见已经结束,下一步卫计委是否将向更大范围的机构征求意见?药价谈判管制马上要来了吗?别抓急,看看方案怎么讲。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政策引导,建立由医疗、医保、企业、社团、群众代表等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构建统一市场、促进竞争。也就是说,药品谈判将会把医药相关各方利益相关者拉到一个平台上来,政府作为主导方,引导各方建立这样一个谈判机制。

    统分结合,上下联动

    建立国家和省(区、市)两级药品价格谈判制度,区分不同类别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运用医保支付标准、纳入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市场份额等政策策略,采取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买赠结合、打包议价、税价联动等方式,实现谈判效果最大化。

    思考:建立国家和省(区、市)两级的谈判制度,是否意味着需先后在国家平台、省级平台进行价格谈判?另外,买赠结合、打包议价、税价联动如何理解?

    分类谈判,突出重点

    以需求为导向,重点将肿瘤用药、心血管用药、儿童用药、公共卫生用药、中成药等中的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纳入谈判范围,积累经验,逐步扩大谈判药品类别和品种数量。

    思考:先试点,再推广。分类谈判有分类采购的影子。专利特指化合物专利?独家药品指独家通用名,独家剂型?还是独家剂型?

    临床用专利药品(肿瘤用药、心血管用药、儿童用药):参照港澳台等大中华地区以及其他国家药品价格,依托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医院、省级医院、高校附属医院以及部队医院用药数量,以市场换价,谈采合一,由相关专业谈判组谈判议定采购价格。

    思考:以港澳台及其他国家的药品价格作参照,依据是?其中,药品价格指最高零售价还是当地实际采购价?数据如何采集?若未在上述地区销售怎么办?

    公共卫生专利药品:供鉴艾滋病、结核病用药纳入重大公共卫生项目采购供应模式,带预算谈判、带量谈判、集中采购、集中配送、定点机构、定人使用,由中国疾控中心谈判议定采购价格。

    独家生产的中成药:委托省级谈判机构依据当地医保筹资水平,通过谈判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并与医保支付标准联动,促使企业回归合理价格区间。

    思考:采购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联动是个亮点。另外,中成药要委托省级谈判机构进行谈判协调,可操作的空间可大了。

    组织形式——二委二库

    一委: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指导委员会

    由国家卫计委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审计、海关、税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保险监管、总后卫生等部门,委员由相关部门部级领导同志组成。负责审定谈判药品品种,谈判实施方案和采购价格等重大事项。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专业谈判组的成立成员:先期由国家癌症中心、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北京儿童医院集团、中国疾控中心、中医药行业协会,分别成立肿瘤用药、心血管用药、儿童用药、公共卫生用药、中成药等专业谈判组。

    点评:医疗、社团等方面齐齐参与。

    二委: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监督委员会

    一库:国家药品价格谈判专家库

    二库:药品价格信息库

    主要包括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中标价格、各地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价格、社会药店实际销售价,香港、澳门、台湾等大中华地区价格及有代表性国家的采购价格等信息。

    谈判程序

    制定谈判方案、成立谈判小组、遴选谈判药品、发布谈判公告(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发布)、生产企业递交相关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谈判、结果公布(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指定的媒体上公布)、组织采购(注意:部队医院也沿用谈判结果进行采购)、配送和结算、价格监测。

    国家谈判药品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总体上看,本方案算是给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定了个框架,但能否落实、是否真能起到限价作用就得见仁见智了。首先,参考港澳台及部分国家的药品价格这点,目测对部分进口药品能起到管制作用,但对于国产药品可能等同于不设限,算是利好的。其次,经过谈判成交、形成采购的药品在一个采购周期(至少一年)内全国统一执行一个价格,明显是欠缺合理的。虽然方案中提及监测发现医院和药店的实际销售价格、其他国家和地区价格浮动较大的药品,经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指导委员会审议可及时调整相关药品的采购价格,但其中浮动较大的标准是模糊的,所谓的价格监测执行力度不大。还有,与本方案有交叉的政策、组织等,如医保支付价、二委二库,特别是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都仍是成熟或落地的,真正的药品价格谈判机制一时半刻还不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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