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药物流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细则

2015/7/13         

 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药物流标准化工作组

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药物流标准化工作组(SAC/TC269//WG2)(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国标委办[2009]3号)、《关于标准制定工作组组建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9]32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作组在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领导下按照本细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作组的组成

  本工作组牵头单位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医药物流分会,报SAC/TC269秘书处批准。工作组成员数为29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设组长1名,常务副组长1名、副组长4名、总干事1名,由牵头单位推荐。成员单位征集后报SAC/TC269秘书处确认。

  (一)组长负责组织召集组长办公会,审议工作组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报告决议,组长可授权明确常务副组长负责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二)常务副组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三)副组长负责组织起草工作组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组中长期标准计划,提出工作组标准制修订方向及详细目录。

  (四)委员负责对本工作组制定、修订的标准进行审议、投票,对标准实施过程中的咨询、后评估等工作。

  (五)工作组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应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若干专职工作人员;成员单位也应指定专人,配合秘书处开展工作。

  (六)总干事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行政方面工作,对工作组工作计划内的全部项目进行处理,并以工作简报或通讯形式,把工作组的工作内容、进度安排等不定期地向全体成员进行通报,定期向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报告工作。

  第四条  工作组的任务与职责

  (一)编制本工作组领域的标准规划、计划、建议草案。

  工作组应当在医药物流标准体系框架内,具结合本行业的发展需要编制本领域标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根据秘书处下发的医药物流标准编制原则、要求,适时提出年度医药物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建议及建议书;起草工作组的有关工作方案、措施,经工作组讨论同意后,提交SAC/TC269秘书处。

  (二)接受SAC/TC269秘书处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后,确定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并签订计划任务书;负责检查、督促标准项目计划的执行,协调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三)对本工作组制定、修订的标准组织验证、征求意见并提出修改建议。

  (四)对标准起草单位制定、修订的标准的讨论稿、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核、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报SAC/TC269秘书处或相关主管部门,经审定通过后,工作组按照审定会的意见进行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全部材料后报秘书处或相关主管部门。

  (五)负责提出本工作组主导的医药物流标准的复审草案,收集标准实施中的反馈信息报秘书处。

  (六)标准颁布实施后,工作组应主动开展标准咨询、试点、示范企业工作,并积极配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宣传、培训以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七)跟踪相关制修订工作。国内、国际、台湾标准,于每年年终对相关标准的变化情况做出评价和展望。

  (八)秘书处负责与其他工作组各成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协调沟通。

  (九)承担秘书处下达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经费管理

  (一)秘书处负责工作组经费的统一管理,经费的使用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收支应符合国家财务部门的规定和秘书处所在单位的财务制度,并在会计核算中设立单独的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经费使用应按照工作组年度经费预算执行。

  (二)秘书处的正常开支,由组长批准。

  (三)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由正副组长进行财务审核并上报上级部门。

  第六条  工作组例会制度

  (一)工作组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根据会议的内容,可以召开全体会议,也可召开组长、副组长、总干事会议,会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汇报工作和布置工作计划。

  (2)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3)审议标准。

  (4)组织业务学习和学术交流。

  (5)传达SAC/TC269秘书处指示精神,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会后及时报秘书处。

  (二)工作组每年召开一次工作总结会,对本工作组标准的制修订、标准的宣传和培训、相关国内、国际标准的变化等情况做工作报告,并审议工作组的财务报告等,报SAC/TC269秘书处。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牵头单位、组长、副组长、总干事未能履行相应职责、或工作开展不力的,委员可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报上级部门批准调整。

  (二)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工作组活动的委员,由秘书处提出取消其委员资格,报SAC/TC269秘书处确认。

  第八条  本细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5年6月19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