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药物流标准化工作组章程

2015/7/13         

   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药物流标准化工作组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我国医药物流产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升我国医药物流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贡献力量,经上级机构批准,成立“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药物流标准化工作组(SAC/TC269/WG2)(以下简称工作组)”。
  第二条 为充分调动医药物流领域企业、科研及管理方面专家、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医药物流标准化工作组的作用,加快医药物流标准的制修订速度和提高标准质量,促进我国医药物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国标委办[2009]3号)、《关于标准制定工作组组建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9]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工作组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医药物流分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组在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9)的指导下,负责开展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医药物流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四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积极采用国标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积极研制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推动我国医药物流产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促进医药物流产业合作,提升我国医药物流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工作组的主要任务包括:
  1、工作计划
  每年向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及新一年的工作计划
  2、标准宣贯培训
  组织宣贯、实施医药物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标准化基础知识培训,开展标准试点、示范企业;
  3、标准服务平台
  依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医药物流分会,构建服务政府、企业、社会的多维度、开放型、交互式的医药物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积极为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标准信息服务,协助行业采用国标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4、标准制、修订
  对现有的医药物流标准进行整理,修订不合理的标准。制订急需的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为今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奠定基础。
  结合实际,主导或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开展医药物流团体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要求,中物联医药物流分会将在医药物流行业开展团体标准的试点工作,在重要环节制定医药物流团体标准,保证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医药物流标准体系研究
  对医药物流标准化需求进行分析研究,建议医药物流标准体系,为物流标准化工作提出专业支撑。向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供医药物流标准化的规划及建议。
  承担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工作组成员对医药物流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的人员担任,成员数为27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设组长1名,常务副组长1名、副组长4名、总干事1名,由牵头单位推荐。
  第六条 工作组设有秘书处。秘书处在组长的领导下,负责提供技术和行政方面的服务,对工作组工作计划内的全部项目进行处理,并以工作简报或通讯形式,把工作组的工作内容、进度安排等不定期地向全体成员进行通报,定期向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报告工作。秘书处设在本工作组牵头单位。
  第七条 本工作组牵头单位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医药物流分会,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牵头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八条  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本工作组的组成方案包括成员名单、组长及牵头单位进行审查批准,并对工作组成员颁发聘书。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工作组成员的权利
  (1)有权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并提交工作组讨论。
  (2)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的起草权;可免费获得包括相关标准送审稿(或报批稿)在内的标准起草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并在标准审查过程中有表决权。
  (3)有权受工作组委托代表工作组参加国内、国际标准化工作会议。
  (4)有权获得工作组提供的各种最新标准化信息。
  第十条 工作组成员的义务
  (1)成员应遵守工作组的章程,接受工作组分配的任务。
  (2)成员应向工作组反映情况,有义务提供其他途径获得的标准资料,供全体成员分享。
  (3)成员有义务将所在单位的标准化活动及工作经验,在全体成员之间进行交流。
  (4)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工作组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成员者,工作组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去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另行聘任。
  第五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在SAC/TC269的指导下提出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协调后,列入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方面下达的计划,在通过SAC/TC269的指导和督促下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三条 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成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半月。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
  第十四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经组长初审后,由秘书处提交全体成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成员。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十五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SAC/TC269秘书处。
  工作组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工作组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SAC/TC269/秘书处复核、签字后,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行业标准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批准发布,团体标准报相关主管部门归口,批准发布。
  SAC/TC269秘书处对工作组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十七条 工作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标准审查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六章经费
  第十八条 工作组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十九条 工作组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或标准补助费;
  (2)召集单位提供的活动经费,会费等;
  (3)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4)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二十条 工作组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议等活动经费;
  (2)向成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人员的报酬;
  (4)标准编写、审查费;
  (5)秘书处工作运转成本。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指派专人对工作组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工作组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向全体成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组代号为SAC/TC269/WG2,顺序号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注。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药物流标准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5年6月19日起实施